2008年12月15日星期一
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是否要制定燃油底價?
聯邦國內貿消部長沙里爾於本月廿四日指出,經濟理事會將於下週一決定是否要制定燃油底價,或者讓油價自由浮動;言論令老夫非常不滿。
當國際原油價格飆升時,官爺卻馬上調高售價,如今風水輪流轉,卻說要制定底價,甚麼話嘛?!
所謂的最低薪金制度搞了多年、喉嚨也喊破了都沒有下文,還說底價?
當國際原油價格飆升時,官爺卻馬上調高售價,如今風水輪流轉,卻說要制定底價,甚麼話嘛?!
所謂的最低薪金制度搞了多年、喉嚨也喊破了都沒有下文,還說底價?
2008年11月9日星期日
東博是勝或輸?
首相署部長兼民統主席東博近幾個月來公開向聯邦政府領導層「唱反調」,堅持由沙巴州金馬利至砂拉越州民都魯的天然氣輸送管計劃必須撤銷,結果在上週五舉行的聯邦內閣會議中「爭取得」政府在沙巴州落實石化工業,但該輸送管計劃照跑。
東博似乎很是滿意自己的表現及爭取結果,但問題是該輸送管計劃照跑,他究竟是勝利抑或失敗已是昭然若揭矣。
東博似乎很是滿意自己的表現及爭取結果,但問題是該輸送管計劃照跑,他究竟是勝利抑或失敗已是昭然若揭矣。
2008年10月16日星期四
2008年10月15日星期三
「糟糕,國際原油價格下跌了。」
官爺突然於昨日宣佈調低國內燃油價格,説的是國際原油價格近日來走低所致,要讓百姓直接受惠云云。查國際原油價格於今年中旬一度幾叩每桶一百五十元美金,搞得官爺忙把國內汽油及柴油價格分別調高至每公升二元七角及二元五角八分,埋怨之聲此起彼落;兩天前,國際原油價格回落至每桶八十四元,降幅超過四成。
燃油價格下調固然理所當然,但此情對作為産油國的馬來西亞而言是喜或憂?從小販的角度而言,把産品拿到市場上去賣,價格大幅滑落逾四成,收入豈非亦水退船低?
國內燃油價格下調幅度難以與國際原油價格漲幅相比,對國家整體而言何者利益較大固然須加考慮,但更重要的問題乃在於人民是否眞正受惠。倘先行賺老外的錢再讓百姓直接得益,豈不妙哉?
2008年9月25日星期四
2008年9月11日星期四
申請撤銷下南南州席選舉訴訟
繼山打根國會議席選舉訴訟起訴人半途申請撤銷後,下南南州議席選舉訴訟也出現相同情況。
下南南州議席選舉訴訟起訴人以「十九名證人失去聯絡」為由申請撤銷該案,其代表律師謂「倘宣佈結束傳召證人而讓辯方開始供證,極可能招引更高的堂費」。
老夫不禁要問:難道起訴人事件未深思熟慮才行動乎?
下南南州議席選舉訴訟起訴人以「十九名證人失去聯絡」為由申請撤銷該案,其代表律師謂「倘宣佈結束傳召證人而讓辯方開始供證,極可能招引更高的堂費」。
老夫不禁要問:難道起訴人事件未深思熟慮才行動乎?
2008年8月31日星期日
國慶當前、尊重歷史
多年來每到八月份,就有州人潑聲浪嗓喊起「其實馬來西亞成立迄今若干年」,官方也都很有耐心地回應,但爭議未斷、陸續有來,形成感慨、無奈與莫明其妙的交叉點。
本州人民的意見基本上分成三種,其中又以堅持大馬國齡必須以一九六三年算起最為響亮;其次是「不必爭論多少年,最重要沙巴有發展」;第三是跟隨西馬獨立年份計算,這亦是官方的算法,這種算法乃將今年説成「馬來西亞獨立五十一週年」。
全體馬來西亞公民該是無人不知由十一個州屬組成的馬來亞於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脫離英國統治而獨立,沙巴及砂拉越則於七年後即一九六三年八月卅一日脫離英國統治而獨立,這三方聯合新加坡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正式成立馬來西亞。新加坡於兩年後退出大馬不在此論。但簡單史實、簡單數據卻依然引起連年爭議不斷,難免感慨。
官方的解釋是,馬來西亞原訂於一九六三年八月卅一日成立,後因一些問題而展延十六天,所以於每年八月卅一日慶祝是恰當的,更何況沙砂兩州原訂在八月卅一日獨立。
根據州政府於一九八一年出版的《沙巴百年圖輯》指出,雖然當時已有英國政府成立的柯波委員會完成民意調查並確定絶大部份沙巴人民要參加組織馬來西亞,但在印尼反對成立馬來西亞聲中,聯合國秘書長尤德另行派團前來調查,由於有報吿延後才提呈聯合國大會,故才展延至九月十六日成立馬來西亞。該份聯合國報吿也確定確定絶大部份沙巴人民要參加組織馬來西亞。
一九六三年七月九日,英國與北愛政府聯同馬來亞政府、北婆政府、砂拉越政府及新加坡政府五方簽署《馬來西亞合約》,説明由北婆、砂拉越及新加坡聯同馬來亞原有的州屬組成馬來西亞,並修正馬來亞原有聯邦憲法為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而沿用迄今。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一條文第二節説明:馬來西亞聯邦內的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霹靂、玻璃市、檳城、沙巴、砂拉越、雪蘭莪及登嘉樓。這就是馬來西亞的由來。
這些史實都清楚説明馬來西亞確實是在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成立,縱然九月十六日祗是當時的「意外」成果,馬來西亞依然是於一九六三年成立。由此而論,今年還是大馬成立四十五週年,而非「大馬獨立五十一週年」。
要知道為何會有「四十五年」及「五十一年」之分,一名來自西馬的新聞從業員曾經説過的可反映出來:「在我們(西馬人民)從小到大的觀念裡,是沙巴及砂拉越加入我們,所以,我們很容易就以一九五七年開始計算馬來西亞獨立年份。」他的言論代表大部份西馬人民的觀念,而在他們的觀念中,並無《馬來西亞合約》中的「由北婆、砂拉越及新加坡聯同馬來亞原有的州屬組成馬來西亞」這一部份,官方如此,民間亦如此。
此外,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中説明「馬來西亞日」(Hari Malaysia)是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而「獨立日」(Hari Merdeka)是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亦是造成官方以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來計算所謂的「馬來西亞獨立年份」及「國慶日」之因素,這或許是馬來西亞成立時沙巴及砂拉越領袖未曾注意到、未曾爭取或爭取無成果之事。當年的疏忽足於影響後世可見一斑。
多年後的我們要歸正反本得作出更大的努力,讓更多西馬同胞瞭解史實是當務之急,進而建立起互相尊重、對歷史的尊重。
本州人民的意見基本上分成三種,其中又以堅持大馬國齡必須以一九六三年算起最為響亮;其次是「不必爭論多少年,最重要沙巴有發展」;第三是跟隨西馬獨立年份計算,這亦是官方的算法,這種算法乃將今年説成「馬來西亞獨立五十一週年」。
全體馬來西亞公民該是無人不知由十一個州屬組成的馬來亞於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脫離英國統治而獨立,沙巴及砂拉越則於七年後即一九六三年八月卅一日脫離英國統治而獨立,這三方聯合新加坡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正式成立馬來西亞。新加坡於兩年後退出大馬不在此論。但簡單史實、簡單數據卻依然引起連年爭議不斷,難免感慨。
官方的解釋是,馬來西亞原訂於一九六三年八月卅一日成立,後因一些問題而展延十六天,所以於每年八月卅一日慶祝是恰當的,更何況沙砂兩州原訂在八月卅一日獨立。
根據州政府於一九八一年出版的《沙巴百年圖輯》指出,雖然當時已有英國政府成立的柯波委員會完成民意調查並確定絶大部份沙巴人民要參加組織馬來西亞,但在印尼反對成立馬來西亞聲中,聯合國秘書長尤德另行派團前來調查,由於有報吿延後才提呈聯合國大會,故才展延至九月十六日成立馬來西亞。該份聯合國報吿也確定確定絶大部份沙巴人民要參加組織馬來西亞。
一九六三年七月九日,英國與北愛政府聯同馬來亞政府、北婆政府、砂拉越政府及新加坡政府五方簽署《馬來西亞合約》,説明由北婆、砂拉越及新加坡聯同馬來亞原有的州屬組成馬來西亞,並修正馬來亞原有聯邦憲法為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而沿用迄今。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一條文第二節説明:馬來西亞聯邦內的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霹靂、玻璃市、檳城、沙巴、砂拉越、雪蘭莪及登嘉樓。這就是馬來西亞的由來。
這些史實都清楚説明馬來西亞確實是在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成立,縱然九月十六日祗是當時的「意外」成果,馬來西亞依然是於一九六三年成立。由此而論,今年還是大馬成立四十五週年,而非「大馬獨立五十一週年」。
要知道為何會有「四十五年」及「五十一年」之分,一名來自西馬的新聞從業員曾經説過的可反映出來:「在我們(西馬人民)從小到大的觀念裡,是沙巴及砂拉越加入我們,所以,我們很容易就以一九五七年開始計算馬來西亞獨立年份。」他的言論代表大部份西馬人民的觀念,而在他們的觀念中,並無《馬來西亞合約》中的「由北婆、砂拉越及新加坡聯同馬來亞原有的州屬組成馬來西亞」這一部份,官方如此,民間亦如此。
此外,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中説明「馬來西亞日」(Hari Malaysia)是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而「獨立日」(Hari Merdeka)是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亦是造成官方以一九五七年八月卅一日來計算所謂的「馬來西亞獨立年份」及「國慶日」之因素,這或許是馬來西亞成立時沙巴及砂拉越領袖未曾注意到、未曾爭取或爭取無成果之事。當年的疏忽足於影響後世可見一斑。
多年後的我們要歸正反本得作出更大的努力,讓更多西馬同胞瞭解史實是當務之急,進而建立起互相尊重、對歷史的尊重。
2008年8月22日星期五
行動黨領袖的「技術錯誤」
今年三月大選民主行動黨山打根國會議席候選人章翠玲突然於本週二向法庭申請半途撤銷該選舉訴訟,理由是該案存有「技術錯誤」,其代表律師卡巴星說既然有「技術錯誤」,再審下去「也是浪費時間」。
許多人對行動黨如此行動感到十分不解,均認為作為如此資深政黨、律師及政治人物(尤其是卡巴星),怎麼可能犯下「技術錯誤」?更何況章翠玲本身也曾擔任法官。
坊間反應多不堪入耳,行動黨領袖不可不知。
許多人對行動黨如此行動感到十分不解,均認為作為如此資深政黨、律師及政治人物(尤其是卡巴星),怎麼可能犯下「技術錯誤」?更何況章翠玲本身也曾擔任法官。
坊間反應多不堪入耳,行動黨領袖不可不知。
2008年8月17日星期日
2008年8月15日星期五
2008年8月4日星期一
2008年7月26日星期六
2008年7月16日星期三
誰來提控?
人民公正黨實權領袖安華依布拉欣於本月初向警方報案,指控總檢察長阿都干尼及全國警察總長慕沙哈山在十年前「黑眼案」中揑造證據。報導説,警方為了避嫌而後將該案子移交了反貪污局着手調查。
反貪污局隨後又發表文吿指該局今後將可自行決定檢控,而非如過去般由總檢察長署來決定。
老夫甚感興趣的是:聯邦憲法第一百四十五(三)條文清楚説明,總檢察長有權依據個人的判斷,決定提控、進行或中止任何一宗涉及任何指控之案件,惟回敎法庭、土著法庭及軍事法庭案件除外。
該第一百四十五(二)條文還説明總檢察長有責任針對任何法律事務及問題向國家元首、首相及聯邦內閣成員作出勸吿。該條文還述及總檢察長的其他權力,毋怪有人形容總檢察長是我國僅次於首相的實權的官員。
倘聯邦憲法相關條文未加修正,反貪污局的提控權從何而來?倘提控有關案件,卻遭總檢察長的異議,如何處理?在安華指為揑造證據的案件中,倘反貪污局要作出提控,由誰來做最後決定?由總檢察長自己來決定是否提控自己?
反貪污局隨後又發表文吿指該局今後將可自行決定檢控,而非如過去般由總檢察長署來決定。
老夫甚感興趣的是:聯邦憲法第一百四十五(三)條文清楚説明,總檢察長有權依據個人的判斷,決定提控、進行或中止任何一宗涉及任何指控之案件,惟回敎法庭、土著法庭及軍事法庭案件除外。
該第一百四十五(二)條文還説明總檢察長有責任針對任何法律事務及問題向國家元首、首相及聯邦內閣成員作出勸吿。該條文還述及總檢察長的其他權力,毋怪有人形容總檢察長是我國僅次於首相的實權的官員。
倘聯邦憲法相關條文未加修正,反貪污局的提控權從何而來?倘提控有關案件,卻遭總檢察長的異議,如何處理?在安華指為揑造證據的案件中,倘反貪污局要作出提控,由誰來做最後決定?由總檢察長自己來決定是否提控自己?
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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