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星期六

沙巴華堂領袖,唉。

  號稱沙巴華社最高代表機構的沙巴中華大會堂(華堂)總會長陳友仁最近率領該會一衆中委,浩浩蕩蕩拜會並提呈一份備忘録予首席部長慕沙,除了要求將州內非法移民合法化,亦呼籲政府恢復拿篤燃煤發電厰計劃,還説該備忘録十六項要求是華堂最近會員大會所通過者。然後就是來個大合照,當時大家都是笑盈盈面對鏡頭。
  新聞見報後,遭到四面八方的猛烈炮轟,搞得陳某得馬上召開記者會澄清,可惜辯詞錯漏百出,無法令人信服,可悲的是,當時在場的數名華堂高層,還忙着找藉口,反映整個華堂領導層對時事的鬆懈態度及領導素質。

2008年7月16日星期三

誰來提控?

  人民公正黨實權領袖安華依布拉欣於本月初向警方報案,指控總檢察長阿都干尼及全國警察總長慕沙哈山在十年前「黑眼案」中揑造證據。報導説,警方為了避嫌而後將該案子移交了反貪污局着手調查。
  反貪污局隨後又發表文吿指該局今後將可自行決定檢控,而非如過去般由總檢察長署來決定。
  老夫甚感興趣的是:聯邦憲法第一百四十五(三)條文清楚説明,總檢察長有權依據個人的判斷,決定提控、進行或中止任何一宗涉及任何指控之案件,惟回敎法庭、土著法庭及軍事法庭案件除外。
  該第一百四十五(二)條文還説明總檢察長有責任針對任何法律事務及問題向國家元首、首相及聯邦內閣成員作出勸吿。該條文還述及總檢察長的其他權力,毋怪有人形容總檢察長是我國僅次於首相的實權的官員。
  倘聯邦憲法相關條文未加修正,反貪污局的提控權從何而來?倘提控有關案件,卻遭總檢察長的異議,如何處理?在安華指為揑造證據的案件中,倘反貪污局要作出提控,由誰來做最後決定?由總檢察長自己來決定是否提控自己?

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

舊曲不同唱

政治蕩婦說沉重,
領袖調情各神通,
本是舊曲同聲唱,
奈何分治連炮轟。
(劇情:團結黨署理主席麥西慕對壘進步黨秘書長楊偉光)

2008年7月8日星期二

進步黨,怎麼了?

  沙巴進步黨籍斗湖區國會議員蔡順梅在缺席兩週後於昨午返回國會時,針對該黨不信任首相動議事宜向媒體發言,各語文媒體過後以不同字眼來報導此事,有者説進步黨已「撤銷」該動議、有説「放棄」、有説「中止」、有説「擱置」等,該黨秘書長楊偉光説是「暫緩提呈」。
  無論是何字眼,祗是程度上的不同,老夫認為,最體面的説詞應是「適當時候才提呈」。

之乎者也

燃油漲價之,
老大不在乎,
無懼民怨者,
莫過如此也。

2008年7月4日星期五

到底沙砂人民要些甚麼

  澳洲莫納斯大學大馬分校文學與社會科學學院主任最近在本地多家英文報章發表以「到底沙巴及砂拉越人民要些甚麼」的文章,願與讀者分享其重點如下:


'In summary, what East Malaysians want is respect for political autonomy as promised in the 20 Points, a respect for the different history, understanding of the plural settings, and a helping hand to bring development on par with peninsula states.

It’s as simple as that. While the political realities dictate that political autonomy will have to go if we want closer relations, simply exporting the peninsula’s ethnic politics model to East Malaysia will spell only trouble.'

鷸蚌相持,漁人得利

  有云「鷸蚌相持,漁人得利」,又言「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大馬政壇如今令人眼花撩亂、目迷五色,令得老夫尋找這十六個字的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