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6日星期三

誰來提控?

  人民公正黨實權領袖安華依布拉欣於本月初向警方報案,指控總檢察長阿都干尼及全國警察總長慕沙哈山在十年前「黑眼案」中揑造證據。報導説,警方為了避嫌而後將該案子移交了反貪污局着手調查。
  反貪污局隨後又發表文吿指該局今後將可自行決定檢控,而非如過去般由總檢察長署來決定。
  老夫甚感興趣的是:聯邦憲法第一百四十五(三)條文清楚説明,總檢察長有權依據個人的判斷,決定提控、進行或中止任何一宗涉及任何指控之案件,惟回敎法庭、土著法庭及軍事法庭案件除外。
  該第一百四十五(二)條文還説明總檢察長有責任針對任何法律事務及問題向國家元首、首相及聯邦內閣成員作出勸吿。該條文還述及總檢察長的其他權力,毋怪有人形容總檢察長是我國僅次於首相的實權的官員。
  倘聯邦憲法相關條文未加修正,反貪污局的提控權從何而來?倘提控有關案件,卻遭總檢察長的異議,如何處理?在安華指為揑造證據的案件中,倘反貪污局要作出提控,由誰來做最後決定?由總檢察長自己來決定是否提控自己?

1 条评论:

northborneo 说...

首相是实权。总检察长是超越法律。malaysia boleh